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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非平行布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4—7):(一)建筑物纵墙面南北向或者东西向投影重叠区域中点连线距离不小于标准间距,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二)建筑物纵墙面之间夹角超过60度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建筑物纵墙面与山墙面的标准间距;(三)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照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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