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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签字权,具备的法律意义如下: 1、能够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敦促义务者极尽履行告知义务; 2、能够更全面的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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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签字权的法律意义是:患者对手术治疗有知情同意的权利,这是患者健康权、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医院应主动向病人家人交代病情; 2、病人家属可以向医院提请院内、院外会诊; 3、持合法证件随时可以要求复印当期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 4、可以请律师了解医疗程序和法律问题; 5、即时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 6、转院是医院的义务,只要病人家属提出,除非紧急抢救病人或病人不能转院,医院均应帮助办理转院并有医务人员跟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本人应当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字的,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为了抢救患者,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及时签字,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当保护性医疗措施不适合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通知患者近亲属,患者近亲属应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改变手术内容或方法,如根管治疗。预定的根管治疗与牙髓治疗后医生的情况不符,需要增加或临时改变治疗内容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和牙医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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