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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医疗时医院和患者签字有什么意义?

2021-11-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本人应当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字的,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为了抢救患者,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及时签字,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当保护性医疗措施不适合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通知患者近亲属,患者近亲属应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改变手术内容或方法,如根管治疗。预定的根管治疗与牙髓治疗后医生的情况不符,需要增加或临时改变治疗内容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和牙医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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