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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被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今天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认...
《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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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潘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潘某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本案的鉴定报告中,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虽然电镀废水总铬、锌浓度超三倍以上,但直接危害人体的六价铬符合排放标准。相比六价铬超标的社会危害性要少很多。从上述看,铬和锌均是金属,在化学的元素周期表中均是排在铁的前面。在中学化学知识学习中,我们只知道防止铁氧化的方法就是用锌。至于如何配比等等均不涉及。本案的废水是手下的小工在操作电镀时,没有按照正确的配比导致,归集源头,应追究小工的提供者的责任。被告人并不懂化学,只是接电镀零件活的生意人而已。该电镀厂的设置、操作流程和对应的化学处理均不懂。单单处理被告人并不能达到刑法中污染环境罪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真正目的。在台州没有能源的地方,从废旧金属拆解业来获取金属能源的地方,普及的重金属处理的环境防治手段(疏导)比惩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处罚(围堵)效果要好吧,如大禹治水,治水的重心,重在疏导而非堵。五水共治的真实本意就是让环境可持续发展。 3、被告人潘某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被告人潘某案发后坦白交待犯罪表明了被告潘某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潘某是受其前手留下的环境设备及小工而犯罪,只是顶包的角色,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已可达到教育惩戒之目的。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当代社会环境的污染是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一种违法的犯罪行为,所以一旦出现的话肯定会被起诉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辩护,在辩护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辩护词,辩护词主要是围绕着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大方面来进行处理。
《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无罪辩护适用于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果案件有确凿证据,所以建议按照赔付、悔罪态度等做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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