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确定破产债权数额的方法

2025-02-07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以及债权人是否具有别除权,都是破产债权的认定内容。对于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即使未到到期、即使附有条件、即使不具有确定价值,也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如果债务人无法执行或拒绝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则被视为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重整计划中债权人的债权与同一顺序的其他债权人自己所受的清偿比例相同,那么这些债权人才能继续接受分配。而对于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他们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最后,如果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这些担保将继续有效。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