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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定是: 1、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的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
破产债权的确定是: 1、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的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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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确定: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如何确定:这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债权是否有财产保证、是否有其他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了方便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会变成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种破产债权也应统一转换为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于偿还破产债权,法律规定未过期的债权被视为过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偿还。其中包括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保证债权、有财产保证而无法优先偿还的债券、有条件的债权、有期限的债权等。破产公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过期,是否附加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方担保,无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都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附加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未来客观不确定事实的成果或不成果,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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