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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上诉人何x全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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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时效是多久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上诉人崔x金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198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何x文,1994年9月5日生育女儿何x兴。2003年3月31日,原、被告在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作如下约定:1、位于伦教镇羊额大道81号房屋以及伦教羊额大祠直街1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两间房屋里面的全部家电、设备归被告所有;2、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金银首饰以及存折等)归各自所有;3、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393000元。另查明,粤X/Fxxxxx号羊城牌货车于2001年10月10日以被告名义购入,用于送货,平时停放在被告家门口;粤X/Hxxxx号桑塔纳小车于2003年1月13日以被告名义购买,由被告自用,并于2003年6月转让给他人;粤X/Gxxxx号奥迪牌小车是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从原车主陆某处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从2001年起,被告以其名义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三线闭壳龟,目前在被告家中饲养一批龟,被告承认有小部分是离婚前饲养的,其余是离婚后购入和饲养的。 原审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支付393000元,被告认为其已经支付给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离婚时隐瞒三辆汽车未作分割,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粤X/Fxxxxx号羊城牌货车,原告确认该车辆经常停放在家门口,且该车辆用于送货,原告不可能不清楚该车辆是被告的,至于粤X/Hxxxx号桑塔纳小车,原告也曾经看见被告使用,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上述两车辆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上述两辆车均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应认为两辆车已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分割,原告要求重新分割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粤X/Gxxxx号奥迪牌小车是被告离婚后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故原告提出要求分割该车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夫妻共有的洋酒、普洱茶叶等在离婚协议时尚未分割,但被告庭上否认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上述财产一直摆放于被告家中,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房屋及其家电设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洋酒、茶叶等作为被告名下之财产归被告所有,故原告提出分割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石金钱龟,被告已确认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上述财产被告在离婚时并没有作隐瞒,且该项财产是以被告名义于2001年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养殖的,属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财产,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应认定双方约定将上述石金钱龟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要求分割石金钱龟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崔x金与被告何x添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何x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崔x金支付393000元。三、驳回原告崔x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共16010元,由原告负担9190元,被告负担6820元。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例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即法院不能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每个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只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是平均分割,但也有例外情况。还有,证据是诉讼之王,没有证据,有理也是要输官司的。鉴于你所述情况不全面、完整(如该房产系婚后才按揭购买还是婚前就已经按揭购买?你们这之间有无婚内财产约定等等),律师无法给你具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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