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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1、孤儿, 2、残疾的未成...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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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一般而言,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1、孤儿, 2、残疾的未成年人,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去民政局。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的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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