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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
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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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我们都知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一般都会签名盖章。那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名后,履行合同义务前改名字的,能以“签的不是自己名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吗?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是否能履行无关,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表示的是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就能生效,当事人不能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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