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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优先购买权而订立的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避免其他股东优...
1、合同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一般依然有效,具体要看情况。如果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发生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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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其他股东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那么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是否合法?
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法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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