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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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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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