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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有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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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有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条例》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一)连续满一年以上;(二)、生育符合《》及有关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或婴儿)、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职工的社保缴纳不满一年的,有产假工资。在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未满十二个月的情形下,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
对于产假和陪产假,是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法规等等法规而设定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对于入职或就业年限法律与法规定没有限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作法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说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说不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或者说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应服从于制度与约定(前提是不能与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至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项单位的规定无效或不允许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至于说“入职满一年才能享有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涉嫌限制与侵犯公民的生育权或人身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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