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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
核心内容:原告陈XX为与被告况XX、熊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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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什么?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有什么不同?下面,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自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向受其委托或者受指派的雇主、获益人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您讲述的情况,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可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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