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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二)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三)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调查、设计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部门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查(四)部门工程完成后,施工部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建设部门提交工程检查报告书。(五)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六)公司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5天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竣工报告和相关文件。
竣工前预验收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2、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手续;3、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档案;4、已签订质量保证书;5、向质监站提交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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