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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时,可依法制作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的刑...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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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安徽省高院二审刑事民事裁定书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四点: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申请人(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0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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