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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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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并不只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中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51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确定,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开审判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上诉或抗诉,即对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抗诉期为10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只要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即应由第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他们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被告人、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之外的,并不依附于刑事部分,不受刑事部分是否有上诉、抗诉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在规定期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必然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同时,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不同时是刑事部分的当事人,即并不是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或自诉人的,其上诉权的范围只限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不能涉及刑事部分,同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并不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也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另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就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有权对全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也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单独就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还可以同时就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一并提起上诉。如果只单独就刑事部分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如果只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其上诉效力也不影响刑事部分;如果未明确针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是笼统声明不服上诉的,应视为对全案提出上诉。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裁判的抗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认为确有错误的,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抗诉。我们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抗诉的,其抗诉的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只就刑事部分的裁判抗诉的,其效力也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如果对全案提出抗诉的,其效力则及于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在内的全部裁判、裁定。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的审理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应当根据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上诉和抗诉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的范围的限制。具体地说,第二审人民法律不认是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还是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都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对于只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或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单独提出上诉或者提起抗诉的,我们认为,由于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际上是“两案一判”,即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只是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而已,因而如果仅就判决、裁
--,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上诉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所谓“贩卖毒品”的成分,即无法证明贩卖的属于毒品。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与于2013年阴历腊月的一天向出售毒品“筋”50克,并提供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作为指控上诉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认为,在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对双方所交易的“售疑似毒品”的物质进行鉴定的相关证据外,不能据此就认定上诉人成立贩卖毒品罪;毒品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依照刑法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审判决仅以相关证人证言即认定“毒品”略为草率,不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而且也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二、本案一审庭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庭审中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无论是公诉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都要经过双方的讯问、质证。“讯问”是指双方就证人提供证言的具体内容或者就自己一方想要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问,其目的是让证人客观、全面地陈述证词,并通过证人对问题的回答来审查证言的真伪。“质证”是指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来提出问题和意见或者答复对方的疑问,提出反驳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均未依法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既不符合上列情形,又没有经过法院准许,显然,证人不具有不出庭作证的合法理由。而被告人当庭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有出入,既然如此,就说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上诉人对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及一审判决上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但对于该罪的量刑及最终宣告刑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首先,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加之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因此上诉人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在刑罚量刑上,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只字未提,没有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刑事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但是还是有些特殊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暴力干涉婚姻,侮辱诽谤等,还有按照理论来讲,刑事自诉案件是不用交纳诉讼费的,但是这得看法院如何要求,你不必担心刑事自诉案件收诉讼费吗这个问题,交不交钱,法院的立案大厅的人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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