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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应该怎样进行分类?

2025-01-25
地役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进行一定的积极行为,实现地役权的目的,也称为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则是指地役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消极义务,例如不得在供役地上进行某些行为,也称为不作为地役权。 另外,地役权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例如,继续地役权指权利的行使无需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非继续地役权则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地役权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地役权还可以按照存在形式进行分类。表见地役权指权利的存续能够从外界得知,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的地役权,例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非表见地役权则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例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等。 最后,地役权还可以按照内容进行分类。例如,通行地役权指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的权利;有关水的地役权则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导水地役权和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指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采光地役权指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支撑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放牧地役权指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指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排污地役权指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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