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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发布实施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
贷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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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部门设置复议、应诉机构是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许多省、自治区及地市县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行政复议和应诉在内的法制工作,主要分两类:[1] (1)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局(厅)和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及个别区、县的环保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内的法制部门办理,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办理; (2)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和大部分县、(市)区的环保局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应诉的专门性机构,而是指定局级领导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复议的具体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其他部门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对环境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一般也建有复议应诉机构。 我想你就环保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已经清楚了。
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2、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其他形式住房保证担保行为。 3、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提供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依照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责任,是就借款人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违约而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该办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以上两部委2003年11月21日发出的《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263号再次强调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不得有“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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