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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年后,就目前的规定来看,是按情况分的。如果您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分配财产,应该会进行平均分配。如果离婚后您们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时,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效为两年。漏分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有异议或者不满意判决结果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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