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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1、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情形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针对的是产权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存在此类情形,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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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仅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认定为登记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增值,有登记方向对方做出补偿。注意,如果离婚时,房屋贷款由登记方支付剩余贷款。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购买房屋时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视为共同财产,并且应当认定为父母双方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而不能理解为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赠予。 综上所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财产或者房产的分割。很多夫妻都持有一套唯一住房,房产价值较大,处理不好就容易发生纠纷。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双方可以将其卖掉后平分房款。如果双方都拿到房子,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出价高的一方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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