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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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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前车没有责任,反而是追尾的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应该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从常理上讲,前车肯定有责任。 这种情况就是前车突然并线,结果你躲避并线车发生剐蹭,并线车溜之大吉,呵呵。 但从结果看,后车责任更大, 你的处理是对的,后车无论是因为没有保持足够的车距,还是处理不当,都难辞其咎。 你车和前车未发生碰撞,前车没有责任。由于你车和前车距离太近,后车和你车距离也太近,这样的情况下,前车突然变道你紧急刹车,后车跟你车也太近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 2、在高速公路上前车突然变道后车追尾谁的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各负50%责任。 综合分析案例: 2009年2月10日12时25分,李某驾驶赣CE××××号轿车沿开发大道将军山对开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遇前方车流量大,车辆缓慢行驶,刘某驾驶粤A××××号轿车尾随赣CE××××号小货车同车道行驶至出事地点。由于刘某驾车跟车过近而刹车不及,造成粤A××××号轿车车头追撞赣CE××××号小货车尾部的交通事故。 本案俗称“追尾”,在交通事故执法工作中极为常见。两车引发追撞,安全距离判断失误是主因,引发追尾事故的因素很多,常见有以下几种: (一)路口、人行横道、繁杂路段为事故多发地点。 (二)塞车时车辆缓慢行驶跟车过近。 (三)遇雨、雾、沙尘等能见度低的天气。 (四)前车遇紧急情况刹车。 (五)后车驾驶员跟车距离过于自信。 (六)后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 (七)后车刹车系统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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