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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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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国有财政出资的提交政府有关文件或决定; 7、股东资信材料; 8、公司章程草案; 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10、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已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的材料; 12、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和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13、股东承诺书; 14、验资报告。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4、业务科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5、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6、制作请示文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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