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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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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过审查需要报广西银监局审批的,防城港银监分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同意的文件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第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需要由由广西银监局审批的事项,防城港银监分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由银监会审批的,防城港银监分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第六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需要防城港银监分局进行初审的事项,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第七条对需要防城港银监分局进行初审,由广西银监局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事项,防城港银监分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对跨地区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初审银监分局征求原任职地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意见,连同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至广西银监局。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4、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6、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人提出复审意见人审核 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负责人审核 8、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9、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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