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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行事罪审判

2024-12-26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之间的差异。虽然两者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但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也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等原因,导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但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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