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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与妻子结婚妻子该怎么赔偿

2022-10-31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因事实婚姻未解除而与他人同居的原告A在3日内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原告A与被告潘小老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儿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亦未补领结婚证。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于1999年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后,自行“协议离婚”,约定:长子、次子分别由被告、原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子女抚育费2000元,双方即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此后,原告即与本村另一男子共同生活。原告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潘小老辨称,我与原告虽然约定分居生活,但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就与同村另一男子同居生活,这是对我公然侮辱,几年来造成我巨大精神痛苦,双方感情破裂系原告与其他男子同居所致,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即与其他男子同居生活,显属违法行为,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亦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支付能力、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标准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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