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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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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尽可能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书面通知应包括拟受让人的相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将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不得对外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2、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是否按照程序进行,若是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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