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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方面都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行政强制的程序运行方面,考虑的要比《税收征管法》更...
行政强制法全文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代履行、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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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标准分析,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拆除的前提是作出了要求停止施工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决定与执行的分离,尽管决定与执行的作出时间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决定的事先存在。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是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筑实施立即强制拆除,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在第2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在第34条及第53条还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并将第44条关于强制拆违的规定置于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之内。因此可以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强制拆违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已无悬念,关于强制拆违行为法律属性的争论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了。
税收行政强制法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3、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4、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5、进一步规范税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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