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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未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未审结案件)...
1.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或者从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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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延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物消除后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是计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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