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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未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未审结案件)...
1.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或者从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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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延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物消除后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是计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期间的计算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期间规定,具体是: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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