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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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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收购: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的区别在于:1、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而控股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会受到合并方控制。2、控股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上控股合并就是一般的处理;吸收合并,直接把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个别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如果您企业是吸收合并的话,那么您企业就会注销,以后的资产就会纳入个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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