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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点说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离婚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婆婆,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因此有权利撤销对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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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婚前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取决于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给女方大量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可以撤销赠与,退还男方相应的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在正常交往过程中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与一定数额的财产,一旦交付,赠与就完成了,不能随意撤销。
赠予一般情况下可以随意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予、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已经对财产进行了转移的赠予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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