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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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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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