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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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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电能驱动的机动车和铁路机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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