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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2.环保局不可能抓人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只是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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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第346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环保局抓不到人。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执法权,但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涉及人身自由的执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环保局做的工作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三级以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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