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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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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说明,高度危险物品在被非法占有的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非法占有人是危险物直接使用人,对该危险物实行事实的管领关系,因此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如果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则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与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不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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