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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应该是两年,还有什么详细问题,欢迎前来咨询我...
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分别保存;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至少两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备查。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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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手续办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理散见在劳动部一些规章中。劳动部1992年《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18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上述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期限以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或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 (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 (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合同文本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分别进行保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最直接的证据。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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