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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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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需要协商或起诉解决赔偿数额问题 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处同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偶发性强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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