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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没有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有违事理或与事实不符合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断的依据; 2被告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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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有: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3.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4.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审查判断物证一般采用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等方法,重点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刀、棒)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应准确判明某一物证的证明作用,即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不能以唯一物证,确信其效力,而推断其他证据与物证相矛盾时就是虚假的,其实任何物证也仅系证据体系中的一种而已。应重点看它的联系。 (4)物证本身能证明什么问题。任何一个物证应当就反映爱昵件事实上有一定作用,那么,物证证明了什么是非常关键的,如:从甲身上手搜出海洛因一包,则甲可能吸毒、贩毒或其他情形,进一步查明甲既不吸毒,也没贩毒,是一贩毒团伙在被追捕过程中与甲察身而过将海洛因放入其包内。 (5)物证与案内其他证据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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