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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也叫不要物合同。对称实践合同。指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诺诚合同可以在双方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成立,不以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合同。口头合同,又称口头协议,是指双方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无书面或其他有形载体表达合同内容的协议。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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