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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要考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还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请求范围内,保全财产的价值应与请求保全的金额基本相等。例如,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为防止甲转移财产,只能申请保全10万元,而不能将甲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全部冻结。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是指保全财产是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产。例如,关于一幅字画的所有权纠纷,不涉及房地产问题,应当就该字画申请保全,不应当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点被保全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可以使用已清点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出售、损坏或隐匿。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被冻结财产的人向银行提取存款并发生账户。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点,认为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 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 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这是针对法院财产保全范围得出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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