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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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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1、假释程序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2、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减刑、假释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关于刑罚的目的,在我国刑事法学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一元的,而应该是二元的,这就是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3刑罚目的二元论的立论根据在于,“犯罪具有双重的属性:作为已然之罪,它主要表现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未然之罪,它主要表现为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相统一的人身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这就是犯罪本质的二元论。立足于此,刑罚作为犯罪的扬弃,其功能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二元性:刑罚之于已然之罪,表现为惩罚;刑罚之于未然之罪,表现为教育。从刑罚功能推论出刑罚目的,当然也具有二元性:惩罚之功能表现为报应,教育之功能表现为预防”。4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公正原则,因此,报应是制约着刑法正当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机能的体现。预防则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预防是决定着刑罚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护机能的反映。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要求在创制、适用、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同时兼顾报应和预防这两个目的。但是,在不同的阶段,二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在行刑阶段,行刑者面对的是一个已经被判处确定之刑的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具体犯罪事实,采取有效的改造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成为主要任务,因此,主宰着行刑的是刑罚的预防目的。根据犯罪人改造表现,可以实行减刑假释等制度,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和假释都受原判刑罚的限制,这就是对报应的兼顾,以免一味追求刑罚预防目的而有失公正。同时,对于那些没有改造好的人则不得实行加刑,除非在狱中犯罪可以依法判处,这也表明报应这一刑罚目的在行刑过程中并非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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