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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对刑罚功能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2022-08-08
关于刑罚的目的,在我国刑事法学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一元的,而应该是二元的,这就是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3刑罚目的二元论的立论根据在于,“犯罪具有双重的属性:作为已然之罪,它主要表现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未然之罪,它主要表现为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相统一的人身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这就是犯罪本质的二元论。立足于此,刑罚作为犯罪的扬弃,其功能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二元性:刑罚之于已然之罪,表现为惩罚;刑罚之于未然之罪,表现为教育。从刑罚功能推论出刑罚目的,当然也具有二元性:惩罚之功能表现为报应,教育之功能表现为预防”。4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公正原则,因此,报应是制约着刑法正当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机能的体现。预防则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预防是决定着刑罚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护机能的反映。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要求在创制、适用、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同时兼顾报应和预防这两个目的。但是,在不同的阶段,二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在行刑阶段,行刑者面对的是一个已经被判处确定之刑的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具体犯罪事实,采取有效的改造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成为主要任务,因此,主宰着行刑的是刑罚的预防目的。根据犯罪人改造表现,可以实行减刑假释等制度,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和假释都受原判刑罚的限制,这就是对报应的兼顾,以免一味追求刑罚预防目的而有失公正。同时,对于那些没有改造好的人则不得实行加刑,除非在狱中犯罪可以依法判处,这也表明报应这一刑罚目的在行刑过程中并非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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