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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因为你朋友已有产权证了,只是五年内不可以转让而已,你们可以约定五年后办理转让手续,这是附期限的转让协议,...
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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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必须通过民政局备案并发离婚证或者法院调解才能生效,所以离婚协议丢失没关系,如果当初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就到民政局去开证明,如果是法院调解的就到法院去复印调解书。如果仅仅只有离婚协议而没有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出文,实际上是没有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的,即并没有离婚。房管局所要文书要证明去办产权过户的人只有此一人才有继承权。如果女方长时间找不到,可到法院起动特别程序宣告死亡,或离婚诉讼公告送达
1、离婚协议应该公证,并到当地民政部分备案(存档)。这样就避免对方以表达不明确或者表达不真实(非本意、被迫)来毁约。 2、对所有关于房产的手续(购房协议、房本等)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中 3、保留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原房主认为协议不合理要重新修改, 第一时间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后可直接过户而无需原房主的到场签字认可。 4、注意房本归属及房屋的使用。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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