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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布并施行。这是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国土资源部国土行政复议规定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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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三)合理的补正期限;(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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