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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属于垂直部门,一般对县级不服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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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9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9月9日起在“法治国土”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定期发布国土资源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情况,以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接受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快速增长。按照法治国土建设和“能力建设年”活动总体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国土资源部正探索逐步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打造“阳光复议”,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维护权益的能力。 记者从负责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处获悉,首次发布的部行政复议立案情况,主要包括今年7月1日~9月2日立案的情况。复议申请主要是申请人不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认为其行政不作为等,内容涵盖信息公开、违法查处、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等。国土资源部将公布案由及立案时间,以方便申请人查询及了解情况。
对于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超期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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