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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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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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