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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作为法人是正确的,但并不是说它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公司在外面从事营业活动时,其代表的是总公司来活动的,也就是说,他既然作为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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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主体分公司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就可以进行签的;分公司如果在百行签订合同的时件,是必须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如果对方要求那么一般还必须要加盖总公司的章,这样的合同才算是起到了法律效益。
1、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2、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一、分公司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又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 二、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若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可先以该财产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四、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分公司的纠纷中,总公司基本上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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