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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际提供的货物(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包装方式)、技术服务方案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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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际提供的货物(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包装方式)、技术服务方案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实际采用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发运和运抵时间、目的地)等,应与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严格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实质性内容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必须事先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采购承诺,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由他人实施;(三)挪用援外物资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四)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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