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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展开全部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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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契约届满。劳动契约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当然终止,竟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口向。2.合意终止。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契约期限届满之前协商同意终止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3.辞职。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其对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自愿辞职的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不受影响。因为雇员自愿辞职,雇主没有过错,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对雇员的自由择业权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一个理智的人,只有在其有把握能够再就业时,才会自愿辞职,另谋高就。如果雇员的辞职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是由于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再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很可能危及雇员的择业权和生存权,有违公序良俗。4.解雇。解雇分为经济解雇和惩罚解雇。经济解雇,由于雇主经营发生困难,不得不解雇部分雇员时,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失效比较合理,因为经济解雇是不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而且一旦被解雇,也可能危及雇员的生计。惩罚解雇,是由于雇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导致被解雇,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离职后单位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约束力,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竞业补偿金应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按月发放(同时劳动法也有规定竞业限制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两年),而不是在离职2年后再发放。如果合同签订的是在离职两年后再发,那么是不合理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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