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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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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则在劳动者离职后仍然有效,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竞业补偿金应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按月发放(同时劳动法也有规定竞业限制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两年),而不是在离职2年后再发放。如果合同签订的是在离职两年后再发,那么是不合理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协议是无效的。
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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